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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校“211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的整体目标是:到21世纪初叶,使内蒙古大学的整体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在全国同类大学中处于前列,部分重点学科教学科研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世界先进,成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学。“九五”期间的建设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内蒙古大学的教学质量、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有明显提高,为面向21世纪获得更大的发展,为把学校建设成为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和解决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的基地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是重点学科即蒙古学、生态学与农牧业生物工程;公共服务体系即校园计算机网络、图书文献信息保障系统、电化教学及计算机辅助教学、基础学科;基础设施建设即文体中心、图书馆二期工程、综合教学楼、学生宿舍、教工住宅、水电暖工程。
第四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行由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管、建设单位自管的项目责任制。
第五条 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为内蒙古大学,法人代表为校长。并成立以法人代表为首的“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第六条 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在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内蒙古自治区“211工程”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具体职责是:
1.负责筹措资金,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2.审核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
3.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4.负责对各项目承担单位的工程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建设效益、分阶段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抽查,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审核上报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年度统计、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决算;
6.负责安排接受中期检查;
7.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做好验收评估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3-4人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按照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安排与部署,根据学校“211工程”建设整体规划的目标,完成好各项目的建设工作。具体职责是:
1.按照整体规划中确立的目标,完成好建设项目各项指标的落实;
2.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做好每年度建设内容的安排;
3.根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做好每年度设备购置工作;
4.做好年度工作的总结报告,按项目建设月、季、年度做好各类建设的数据统计工作;
5.配合学校做好上级部门中期检查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与学校项目法人代表签定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严格按照任务书所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建设项目任务。
第九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应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起止年限、项目目标、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主要验收指标、项目经费预算、年度经费计划以及签定项目任务书双方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等。
第十条 内蒙古大学“211工程”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学校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内蒙古大学“211工程”资金分配为:中央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蒙古学、生态学与农牧业生物工程两个重点学科。自治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学校自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教工住宅建设。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提出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经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建设任务下拨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单独列户,各承担单位要将所拨资金全部用于各自建设项目上,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对在“211工程”项目建设中,能够认真完成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对在项目建设中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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