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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校“211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的整体目标是:到21世纪初叶,使内蒙古大学的整体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在全国同类大学中处于前列,部分重点学科教学科研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世界先进,成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学。“九五”期间的建设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内蒙古大学的教学质量、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有明显提高,为面向21世纪获得更大的发展,为把学校建设成为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和解决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的基地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是重点学科即蒙古学、生态学与农牧业生物工程;公共服务体系即校园计算机网络、图书文献信息保障系统、电化教学及计算机辅助教学、基础学科;基础设施建设即文体中心、图书馆二期工程、综合教学楼、学生宿舍、教工住宅、水电暖工程。
第四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行由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管、建设单位自管的项目责任制。
第五条 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为内蒙古大学,法人代表为校长。并成立以法人代表为首的“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第六条 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在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内蒙古自治区“211工程”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具体职责是:
1.负责筹措资金,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2.审核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
3.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4.负责对各项目承担单位的工程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建设效益、分阶段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抽查,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审核上报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年度统计、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决算;
6.负责安排接受中期检查;
7.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做好验收评估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3-4人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按照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安排与部署,根据学校“211工程”建设整体规划的目标,完成好各项目的建设工作。具体职责是:
1.按照整体规划中确立的目标,完成好建设项目各项指标的落实;
2.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做好每年度建设内容的安排;
3.根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做好每年度设备购置工作;
4.做好年度工作的总结报告,按项目建设月、季、年度做好各类建设的数据统计工作;
5.配合学校做好上级部门中期检查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与学校项目法人代表签定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严格按照任务书所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建设项目任务。
第九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应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起止年限、项目目标、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主要验收指标、项目经费预算、年度经费计划以及签定项目任务书双方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等。
第十条 内蒙古大学“211工程”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学校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内蒙古大学“211工程”资金分配为:中央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蒙古学、生态学与农牧业生物工程两个重点学科。自治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学校自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教工住宅建设。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提出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经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建设任务下拨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单独列户,各承担单位要将所拨资金全部用于各自建设项目上,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对在“211工程”项目建设中,能够认真完成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对在项目建设中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内蒙古大学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211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高质量地完成我校“211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实现既定目标,根据国家“两委一部”发布的《“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211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资金(国家计委专项拨款)、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 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统筹安排使用好各种专项资金,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投向及年度调度安排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211工程”专项资金本着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合理调剂、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专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务处是“211工程”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要指派业务能力较强的财会人员专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单独立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履行严格财产登记制度。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和各有关主管处室要及时查验设备的购置情况和基建项目建设情况,办好报增手续。各项目承担单位对所购置设备应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七条 我校“211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是:国家计委下拨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学科建设,自治区政府下拨的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自筹资金用于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其支出分为基建项目支出和项目业务支出两大类。
第八条 基建项目支出按照现行基建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业务支出包括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人工费、业务费用、设备及修缮费用等。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211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其它开支。
第十一条 学校“211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建设资金分配表所规定的内容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需调整,必须以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名义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做年度资金预算时,不得超过学校计划投资额。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未完成预算计划的,结余部分经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后,上报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都要积极落实各渠道专项资金,做到提前落实,按时到位,确保预算的正常经费。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资金到位前做好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待资金到位后,即可进行开支。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使用“211工程”专项资金后,应按学校的规定及时到财务处报帐,并做好年度资金决算。财务处按照各项目承担单位的开支情况和决算情况作出年度总决算,并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和决算报表,经学校“211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上报决算报表时,应附有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学校对“211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管理责任制。各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资金使用时,应按学校批准预算,提出明确的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必须经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执行。在具体开支时,经由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学校项目法人代表批示后到财务处履行借款手续,借款时应一用一借,不得多用一借。财务主管人员应对所管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使用上应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随时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违反国家“211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要按照“两委一部”下发的《“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购置仪器设备时,应按《内蒙古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列的设备仪器作出年度购置计划。在购置设备时应填报设备购置表(一式2份),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查,经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代表审批后方可购置设备。购置设备后,教务处、财务处和各有关主管处室要进行检查验收并列入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九条 购置单台件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设备,所购设备的名称、型号、功能、厂家、价格等必须有专家组织论证意见,并报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211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损失的,按“两委一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对“211工程”专项资金行使独立的审计权力,每年均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全校所有与“211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级领导、财务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211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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