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 会员离休、退休利待业,可保密会籍。保密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利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科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组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干磁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倍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科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山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利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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