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发达利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县利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利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成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六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利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观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入、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炊.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