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参保人员门诊、紧急抢救就医购药费用的结算,在计算机网络未运行前,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本人账户资金不记账,用现金结算。医疗费用由本单位汇总,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记账资金情况(月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月、季度支付审批表》,按季到自治区医疗中心办理个人账户报销手续。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外配处方(盖有医院专用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费用先由本人与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然后由单位汇总医疗费用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记账资金情况(月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季度支付审批表(季报)》,按季到自治区医疗中心办理个人账户报销手续。
  3.参保人员急诊就医、抢救室留观的时间为1天,费用结算由参保人员用现金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然后持专用收据、专用处方、诊断证明书到原单位汇总,单位按季到自治区医疗中心按规定比例报销。
  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需要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需经自治区医保中心批准,其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结算,然后持医院开具的医疗费收据到原单位汇总,单位按季到自治区医疗中心按规定比例报销。

二、参保人员住院就医、购药费用的结算,在计算机网络未运行前,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药单独建帐,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别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参保患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2.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药费,个人支付部分用现金结算,统筹资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3.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明细表》、《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汇总表》等报自治区医保中心,按协议结算。

三、其他结算程序
  1.参保人原因共出差或探亲期间发生符合有关规定的门诊、住院或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垫付,诊断结束后,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差证明、就诊医疗机构的病例或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式处方、医疗费收据等有效凭证,按季度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2.经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核批准转住外地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垫付,诊治结束后,由所在单位凭转院审批手续、病例资料或复印件、医疗费收据等按季度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门诊、住院、和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家属持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病例资料或复印件、诊断证明、复式处方、医疗费结算单等有效凭证,按季度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4.计算机管理网络启动后本通知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闭窗口』

E-mail:hqc@imu.edu.cn Tel:0471-4993100

CopyRight©内蒙古大学后勤处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