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新校区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新校区建设工作优质、高效、顺利进行,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校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坚持单独设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学校财务处足额拨付给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进行管理,具体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财务管理组负责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组在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新校区建设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2.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和审核工程概算;

3.负责建设资金筹集的具体工作;

4.负责建设账目的设置、登记、核算和管理;

5.负责有关财务报告的编制和财务状况的分析。

第四条  新校区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前期费用、征地资金、BT项目工程款、基础设施和零星工程款、拆迁等零星费用及日常管理费用等。

资金使用坚持额度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签批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新校区建设规划、勘探、设计等前期业务,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提出方案并办理有关手续拟订建设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中,合同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须事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前期费用支付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批。

第六条  新校区建设征地资金采用学校统一预付给玉泉区政府,由玉泉区政府代付的模式。资金使用总体方案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学校预付给玉泉区政府的征地资金,严格按征地进度办理预付款,款项支付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批。

玉泉区政府对村委会和村民补偿费的支付手续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主任代表学校签字。

学校支付给玉泉区政府的征地管理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批。

第七条  BT项目建设的工程款由两个分校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转让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解决。工程总价款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确定。

艺术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两个分校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转让总价款经学校领导班子确认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批。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转让金不足部分由学校自筹资金解决,款项支付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批。

工程款结算必须按学校认定的工程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八条  BOT项目完工,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学校认定的总价款,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与受托方共同提出有关经营合作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经学校领导班子通过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九条  室外道路、管网、硬化、绿化等基础设施和零星工程,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负责提出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草拟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中,合同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须事先经学校领导班子决定。

工程造价总额,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款项支付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批。

工程款结算必须按学校认定的工程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条  现有土地上建筑物拆迁等零星费用,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主任签批。

第十一条  新校区建设日常管理费用,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提出方案,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列入日常管理费用预算。费用开支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主任签批。

第十二条  新校区建设征地工作完成后,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论经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主任签字报学校领导班子认定。

第十三条  新校区委托建设项目完工后,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和受托方协商,聘请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论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报学校领导班子认定。

BT项目认定的总价款,作为新校区财务与受托方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

BOT项目认定的总价款,作为学校与受托方进行经营合作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室外道路、管网、硬化、绿化等基础设施和零星工程完工后,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与合作方协商,聘请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论经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单项工程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定,单项工程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领导班子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新校区建设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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