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设置内蒙古大学医疗保险机构的通知》(内大人发[2000]第12号)文件通知,成立内蒙古大学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后勤处处长、校医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医保办)。医保办设在后勤处,设主任一名,由后勤处处长兼任;设办事员岗位一名(由后勤处科员兼职),兼职工作人员三名(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各一名)。
学校医保办负责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咨询、解释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定。
(一)领导小组职能
1、负责宣传贯彻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负责对医保办、校医院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3、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4、负责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
5、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的报销及转院就医需经内蒙古大学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办理手续。
(二)医保办工作职能
1、在医保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认真履行各项医保政策。
2、负责办理参保教职工的参保登记。
3、办理参保教职工的个人"证历"。
4、办理单位和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及单位职工的医药费的报销。
5、负责审核由校医院报送的有关教职工个人医保方面的各类报表并备案。
(三)相关处室职能范围
1、人事处:
(1)协同财务处核定我校参保人数及个人账户的核算工作。
(2)随时将学校教职工人员变动名单通知后勤处,以便调整参保人员。
(3)核实、督办各单位按规定扣除本单位停薪职工医疗保险金,并按时上缴财务处。
2、财务处:
(1)协同人事处进行参保人数的核定和个人扣款工作,并做到准确无误。(每月的个人扣款明细报送后勤处)
(2)按时足额向自治区医保中心缴纳保险金,确保参保教职工正常就医。
3、后勤处:
(1)协助、监督医保办履行职能。
(2)向财务处提供职工个人参保金额,并建立职工个人医保档案。
4、校医院:
(1)成立相应医保机构。
(2)按时填写个人帐户使用等情况表,报送医保办,做到准确无误。
(3)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使医保工作在我校顺利实施。。
(4)协助医保办办理所有医疗保险手续。
(5)负责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本级统筹范围的个人帐户关系的转移。
(6)有关校医院的具体医保实施细则由医院自己制定,报送医保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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