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关于教学计划、开课计划、课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使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其所列各门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名称、学分、学时、开课学期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第二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由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大学教学计划变更申请》,经学院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开课计划是教学计划的学期运行计划,包含一学期执行的各个教学环节。各学院须在前一学期中下旬将各专业下学期的开课计划按规定格式报教务处审核。开课计划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填写。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执行的开课计划不得更改,如有特殊原因导致某个环节无法在本学期进行,或某个细节需要进行调整,学院或相关单位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条  课表是开课计划的周运行计划,含上课时间、上课教室、上课起止时间等重要信息。课表须严格按照开课计划进行安排,开课计划中未列出的教学环节,教务处不予安排教室。课表一经排定,各学院须严格执行。上课时间、上课教室如需调整,由教务处教务科统一安排,学院、任课教师不得私自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主讲教师须全力保证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课。主讲教师如因病、事等原因(须有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和会议通知书等证明)需停课2次以上(含2次)的,须填写《内蒙古大学停课申请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停课所缺课时须进行补课。

第六条  停课申请批准后,学院教务办公室须尽快通知到上课学生。对有外学院学生选修、重修和旁听本门课程而不能及时通知到的,教学秘书须在上课时到上课教室当面通知。

第七条  主讲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须事前报请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各学院、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涉及停课时,必须事先报请教务处批准,否则不得安排。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停课安排,由教务处提出办法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每学期最后两周为复习考试周,除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外,全校各类课程(包括非学历教育或培训等)一律停课,所有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内蒙古大学教学计划变更申请

内蒙古大学开课计划变更申请

内蒙古大学停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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