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教材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材管理工作,保证教材选用与编写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编写与选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高司[1997]146号)和《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教高[20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课程及所有在职教师。

第二章  教材的编写

第三条  对于教学急需、国内尚无或版本缺乏适用性的教材,学院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教材建设规划,组织教师认真编写。在教材编写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确保教材的质量。

第四条  教材的编写要坚持对学生、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强调精益求精,反对粗制滥造,反对内容陈旧、雷同、质量不高、低水平教材的重复编写;倡导改革精神,树立精品意识。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考虑优先列入教材建设规划进行编写、出版:

1.反映当代科技、文化的最新成就的教材,以及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教材;

2.教学改革力度较大,反映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改革成果,在内容和体系上有明显特色的教材;

3.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的新教材;

4.国家重点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及其他质量较高,在教学中反映较好的教材的修订再版教材。

第六条  新编写的教材,要按照《内蒙古大学试用教材基金暂行条例》和《内蒙古大学出版基金条例》要求,作为讲义编写试用,在使用中不断修改、完善,成熟后再申请出版基金资助正式出版。

第二章  教材的选用

第七条  为保证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我校教材管理工作要贯彻选用比编写更重要的原则,学院(部)要加强对各门课程选用教材的指导和管理,确保高水平的教材进入课堂。

第八条  教材的选用要按照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教学上的适用性等标准认真选用适合我校实际的教材。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直接向学生销售教材。

第九条  教材的选用要优先考虑曾获国家或省部级奖励(教材奖、教学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的优秀教材、新出版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教材、面向21世纪教材及国家教育部推荐的教材,条件具备的可选用国外原版教材。

第十条  凡有获奖教材或重点教材出版的课程,如不选用这些教材,必须有充足理由,并经学院和学校严格审批。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程序:

1.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所主讲课程的教材,提出教材选用申请,公共课教材由教研室认真研究后提出申请;

2.学院(部)对教师提出的教材要认真研究、讨论,确定是否使用;

3.学院每学期开学前将审批选定的教材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给出意见后,方可订购使用。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选定教材后,有关单位要做好教材的订购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要建立选用教材质量评价制度,每学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教材适用性问卷调查,全面掌握各门课程教材适用状况,及时对不适用教材进行更换,保证教材使用质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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