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本科考试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我校“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使我校考试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按照《内蒙古大学本科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总结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考试工作指由我校组织的内蒙古大学在籍本科生参加的各类考核管理工作。考试工作包括确定考试方式、命题、试卷印制及管理、考场安排、考试时间安排、考试组织、监考、考场巡视与督察、评卷、成绩登记和认定、评卷复查、答卷抽查与分析等环节。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参与考试工作各环节的教师、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督导人员的工作表现纳入岗位职责年终考核。                                                                                                       

第四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评价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都要进行学期考试(考查),实习、实验、社会调查、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五条  凡我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直接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由分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学院成立两级考试领导小组。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领导组织全校的考试工作;审查、批准或撤消学校考试工作的有关章程;处理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学院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课程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的具体组织安排工作。

第八条  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 学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学院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 任课教师、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试卷分析等;

3. 学生教育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模范遵守考试纪律,消除考试作弊动机,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

第九条  期末考试期间,凡有本单位学生参加考试的学院、系,学院领导小组成员必须有人值班。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十条  考试时间    

1. 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主考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期中考试由各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精神自行安排;

2. 考试时间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安排。笔试时间不少于120分钟,口试时间不少于10分钟;

3. 考试日程由各学院教务秘书在规定的时限内报教务处,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考试日程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日程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已经批准提前考试的课程不再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考场安排

1. 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按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2. 公共必修课考试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教室由教务处安排;

3. 公共选修课、专业课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监考

1. 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监考。主监原则上由主考教师担任。考生在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41~80人的考场,须有3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监考人员不少于4人;

2. 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各学院按教务处规定时间上报本学院考试日程安排及监考人员名单,教务处汇总后印制《内蒙古大学期末考试安排》,下发各学院执行;

3. 公共课和多个学院学生合上的课程,除任课教师外,考生所在学院必须按有关要求安排监考人员。学院分管领导负责落实监考人员,并通过教务秘书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十三条  试卷管理

1.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

2. 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对、学院领导签字后,在考试10日前密封送教务处印刷。试卷的取送、保存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

3. 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更换试卷,同时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4. 评阅后的学生答卷不发学生本人,交开课单位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5年;

5. 各学院负责对评阅过的学生答卷进行抽查,了解命题、答卷及评卷情况。教务处有权随时抽查评阅过的学生答卷。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四条  考试方式  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必修课原则上采取闭卷考试,其它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并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

1.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内容包含三个层次,呈递进等级关系。第一层次考查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第二层次考查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层次评价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举一反三、融会贯通能力;新的思想、见解;创造性思考问题的方法),第三层次考试命题内容不低于总内容的20%.

2. 公共必修课及两个教学班级以上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课程组或主考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命题。考试命题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或系主任负责审定。

3. 各门课程期末考试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AB卷严格禁止题目重复)供考试使用。实行教考评分离的课程,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

4. 主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提交试题,学院分管领导或系主任必须在考试10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5.维护考试命题工作的严肃性。教师必须以十分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试命题工作。对责任心不强,命题出现严重失误或错误影响考试者,视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六条  成绩等级  所有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线,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体育课、实习、实验、社会调查、军事理论、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后,再转换为百分制计分,即优为90分以上、良为80——90分、中为70——80分、及格为60——70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

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

1每门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讨论、提问等)、期中考试成绩(随堂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或撰写论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10%左右,期中考试成绩占20%左右,期末考试成绩占70%左右。

2.同一门课程所有考生的成绩统计结果应分布合理,原则上85分以上占考试人数的25%左右,60~69分占考试人数的20%左右,60分以下应有1~10%.

3.平时成绩应在期末考试之前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予以评定。评卷教师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及时地评阅考试试卷。期末考试结束后,主考教师应结合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情况,综合评定学生课程的学习成绩。综合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生综合能力。

第十八条  成绩记载   课程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和综合成绩分别登记在《课程成绩登记单》中的相应栏中,主考教师签名。

第十九条  成绩分析

1教师应对学生学习课程情况和课程成绩进行简要综合分析,并填写《课程成绩分析单》。

2.学院、系要组织召开考试情况分析讨论会,分析讨论考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成绩档案管理 

1教师在课程期末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和学生课程成绩分析工作。评阅完的学生期中和期末答卷、《课程成绩登记单》和《课程成绩分析单》须及时交开课学院办公室。

2.学院办公室将《课程成绩登记单》和《课程成绩分析单》收集汇总,装订成册,安排教务秘书专人永久保存;将试卷收集整理,存放5年。教务秘书对原始成绩档案的完好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成绩录入

1. 教务秘书须在全校考试结束两周内完成课程综合成绩的录入工作。成绩录入后,要认真核对,对错录漏录成绩情况及时予以修正。教务管理系统在两周后关闭成绩录入界面,已经录入的数据教务处分管领导和学籍管理人员双重密码暂时锁定。

2. 成绩录入和核对应由两人分别负责,录入人和核对人须在成绩打印单上分别签字,对录入成绩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3. 为确保成绩录入的零误差,各门课程成绩打印单由录入人和核对人双方签字后,交主考教师签字认可,之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课程成绩打印单按院、系汇总整理,装订成册,由专人永久保存。

4. 全校考试结束两周后还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进行补录。

第二十二条  成绩查询与更正

1. 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本人成绩。

2. 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院系领导、教务秘书、班主任及相关组织掌握,作为学生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推荐就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 查阅原始成绩档案必须履行严格审批程序。学生对考试成绩若有异议,可要求核查试卷。查卷要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本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分管领导批准,由主考教师和教务秘书在办公室核查试卷。跨院系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单位办公室申请办理。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4. 经复查试卷,确系教师评卷有误者,须更正成绩,程序是报开课所在学院领导审批后,由主考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再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填写《课程成绩更正申请单》,报教务处审核后,修正录入。

第二十三条  成绩数据库的锁定  学期课程成绩经修正录入核对无误后,在下学期第三周星期一开始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和学籍管理人员双重密码锁定,任何人无权改动,否则,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情况下的课程成绩,按《内蒙古大学关于学分制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运动员参加比赛期间的考试成绩的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内蒙古大学关于学生运动员文化课考试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对考场纪律负直接责任,必须恪尽职守,从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认真消除容易产生作弊的条件,及时纠正考场不规范行为,努力杜绝作弊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预先做好相关考试准备工作,了解应考人数并备好充足试卷,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15分钟到场。开考前向学生重申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学生将带入考场的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现场认真清点考卷。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仔细核对考生有效证件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生,以旷考论,不再允许进入考场。若发现容易产生作弊的条件,应及时消除。监考人员有权随时调整考生座位。若有考场不规范现象,应及时正面劝告和纠正,劝告无效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若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要现场认定并缴存作弊物证。监考人员要特别注意维持考试结束时的考场秩序和纪律。考试结束后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和秩序。对履行职责不认真(如看书看报、聊天、擅离职守、作弊条件不认真消除、不规范行为不认真纠正、违纪作弊行为制止不力、考场记录不真实、给个别学生暗示答案等)的监考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各学院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一条  考生须按规定考试时间提前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安排,隔位就座;将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放在桌面,无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再允许返回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禁止在考场附近喧哗。与考试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考场。

第三十二条  考生参加考试不必自带纸张,试题纸、答卷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允许带出考场。提前答完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考生应自觉遵守交卷秩序。

第三十三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考生不必将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者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主考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三十四条  考生要认真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内诚实独立完成答卷。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相应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通报。

第三十五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须在考试前向本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开考后递交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   

第八章  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考场不规范行为,监考人员须及时劝告和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

2.将书包、资料、笔记、纸张、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携带入座;

3.考试中东张西望;

4.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

5.宣布考试结束后仍继续答卷或不在座位等待收卷而随意走动;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视为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课程综合成绩以零分记:

1.第三十六条1~6款之任一种行为且劝告无效;

2.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座位调整;

3.考试中交头接耳;

4.用各种示意或动作相互传递考试信息的行为双方;

5. 为他人获取考试信息提供方便,包括将答卷或草稿纸有意移向邻座或向后排竖起;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时不加阻止。

第三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视为具备考试作弊的主观故意,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以各种载体(包括书籍、笔记、讲义、工具书、复习提纲、纸条、桌面、身体、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器等)携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2.以各种形式传接具有考试信息载体(如答卷、草纸、纸条等)的行为双方;

3.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

4.被允许暂离考场(如去卫生间)期间以各种方式(包括查看信息载体或谈话交流)获取考试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托人替考和代人考试,以严重作弊论,行为双方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条  在校期间考试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和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

第四十二条  考试后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修改、补答或替换待评卷,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考试后发现的作弊行为(如雷同卷),视情节,依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八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平时作业、论文有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相应成绩记零分直至警告和警告以上处分;受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五条  受违纪作弊处分者,在受处分6个月后,方可向学院和开课单位提出重修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重修该门课程。

第四十六条  参与命题、试卷印制及管理、考场安排、考试组织、监考、考场巡视与督察、评卷、成绩登记和认定、评卷复查、成绩校正等各环节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教师参与的作弊行为,交学校监察审计处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相关作弊人员,视情节学校有权调离相应工作岗位乃至解聘。  

第九章  违纪和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七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现场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单》或写成书面材料,签名后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交考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巡考人员若发现考生违纪作弊,须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须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须及时连同物证向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违纪作弊事实记录和相关材料经学院核实、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对违纪作弊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长审批,向全校通报。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隐瞒不报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考试巡视与督察  

第五十条  期末考试期间,学校成立巡视组和督查组,在学校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行使巡视和督查职能。

第五十一条  巡视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巡视全校考试各方面的组织安排和考风考纪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十二条  督查组由学校督导室成员组成。督查组负责督促检查各考场组织安排和考风考纪等情况,具有下列临机处置权:

1.对未按学校规定要求安排的考场、违反考场规则进行的考试,有权进行调整;

2.对未按学校规定要求安排监考教师的单位、对违反监考人员守则的监考教师,有权纠正;

3.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执行考试纪律;

4.对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进行的期末考试,对秩序混乱的考场,对不到规定考试时间的一半有90%以上考生完成答卷的考场,有权宣布考试无效。

第五十三条  督查组要对各学院评阅后的学生答卷进行抽查,对命题的难易、评卷的宽严、学生答卷等情况做出评估。负责对所发现的问题(包括违反有关命题和评卷原则现象)及相关责任人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章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在籍本科学生参加的各类考核管理工作。专科、新高职学生的考核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  以往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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