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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试(答)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试(答)卷管理,严格试(答)卷评阅制度,根据《内蒙古大学本科考试工作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试卷命题 第一条
凡公共必修课和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要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教研室和系、院主管领导审定。 二、
试卷的送取程序 第五条
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必须按学校规定考前10天完成A、B两套试卷的命题工作。 第六条
试卷命题工作完成后,由任课教师将试卷报系主任审查,经系主任审查 合格的试卷要分别密封在两个试卷袋(信封)内,按要求填写课程名称、专业、年级、任课教师、考试时间、印刷份数等内容,并由系主任在封口处签字后交学院教务办公室。 第七条
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取工作。试卷要于考前10天送教务处登记印刷。对没有密封、签字的试卷和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的试卷,教务处有权拒绝接受。 三、
试卷的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与管理工作。试卷至少于考试前一天印刷完毕并密封盖章。试卷印刷中的废卷要当时销毁。对数量多且需要装订的试卷,教务处要根据主考学院的要求提前印刷完毕并及时通知负责试卷送取的工作人员领取试卷。对于已印刷但当天不能领走的试卷,要由专人专柜保管。 第九条
对于有必要装订的试卷,在试卷取回后由系主任监督拆封进行装订,装订后由系主任监督再次密封,交学院教务办公室专人专柜保存。监考教师在考前到学院教务办公室领取试卷,领卷教师必须检查试卷的密封情况,不得接收未封和已开封的试卷。 第十条
试卷要在考前20分钟分发给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必须检查试卷印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务处联系。 第十一条
作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卷教师及接触过试卷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印卷期间,除工作人员外其余人不经批准不得进入试卷印刷现场。 四、
试卷格式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本科课程考试试卷采取统一格式。 1、试卷必须用计算机打印在B5规格打印(复印)纸上。 2、格式 (1)
题头:内蒙古大学(课程名称)期末考试试题 (
——
学年第
学期) (闭(开)卷
分钟) (2)考生信息:学号、姓名、专业、年级、重修标记
□ (3)成绩登记栏:
(4)试题 3、填空题与选择题要为学生在试卷纸上留相应间距,文字叙述题不留题间距,学生在答题纸上作答。 4、教务处用8K规格纸张印刷试卷,并根据题量大小、考生数量附答题纸。 五、答卷评阅与成绩登记、分析 第十三条
评卷前教师必须制定评分标准(写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表内),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 第十四条
答卷一律用红色笔评判,按采分点给出所得分(正分)并统一写在试题右侧。不得用扣分的形式。 第十五条
答错的地方应在错误下划横线标出,改动的地方评卷教师要签字。 第十六条
每大题的小分合计后将该大题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前边(题首分),并将题首分移到卷首成绩栏内,经仔细核对小分、题首、卷首分准确无误后,给出卷面总分,记入总分栏内。 第十七条
教师应按要求将学生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认真填写在成绩单上,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成绩单上成绩不能有修改痕迹,确实要修改的,教师必须签名。合格以上的成绩用蓝或黑色笔填写,不合格的用红色笔填写。 第十八条
重修学生的成绩要按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单独填写成绩单。 第十九条
教师必须按最终成绩作出分析(不含重修学生),按要求填写成绩分析单。 六、答卷的交接、成绩单和答卷的保管 第二十条
教师必须于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将以下材料交教务办公室:学生答卷(按成绩单排序)、成绩单、成绩分析单(经课程主持人签字)、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一套空白试卷。 第二十一条
教务办公室在接受试(答)卷时必须认真核对卷数及以上材料的规范性,合格后,双方签字登记方可装订入档。接受试(答)卷的教务管理人员对接受的试(答)卷的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师本人应保留一份成绩单和分析单,平时成绩材料及期中考试材料备查。 第二十三条
教务办公室要按以下次序及时装订试(答)卷:考场记录单、成绩单(含重修成绩单)、成绩分析单、空白试卷、评分标准表、学生答卷。原始成绩单和装订好的试(答)卷按要求及时归档。 七、答卷查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成绩有疑问时可以在成绩登录后两周内提出查阅试卷。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持学生证及书面材料提出申请,经开课系系主任批准,由教务办公室主任安排查卷。 第二十六条
查阅试卷必须有评卷教师、教务办主任、接受试卷的教学秘书同时在场。由评卷教师进行复查,试卷不能单独取走。 第二十七条
查阅试卷过程中若发现确有问题,必须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成绩改动必须经系主任审查,评卷教师、系主任、负责接受该试卷的教学秘书、教学院长共同签字方有效。 第二十九条
教务办公室负责向教务处递交成绩改动报告(报告上要有以上四人的签字),并将报告复印件存档。 八、答卷的复查与抽查 第三十条
学院在试卷交回后要组织对答卷评阅情况及成绩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错误及时修正,并按学校要求由系主任及评卷教师签字。教学秘书按照核准后的成绩录入教务信息系统。学院及评卷教师要对成绩登录情况进行复查,成绩登录必须作到零误差。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将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组织督导组对各学院答卷及成绩单进行抽查。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符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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