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监察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蒙古大学基本建设、修缮(装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以及《内蒙古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办公室监察审计组,由学校监察审计处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新校区建设的监察审计工作。

第三条  监察审计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新校区建设全过程实施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新校区建设合法可行、手续完整,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第四条  监察审计组参与新校区建设的全过程,参与新校区建设的重大决策。

前期重点对土地征用、合同签定进行监督,监察审计组成员参加土地征用工作,参加合同签定等各项工作;

中期对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监察审计组成员参加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后期对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监察审计组成员认真核对每项合同的履行情况,会同其它各组监督工程质量。

第五条  新校区建设的每个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审计,审计内容主要有:预算编制是否合理;各种工程量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计算;各种定额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各项费率运用是否正确;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准确;预算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六条  审计的重点是工程决算,主要对大项目进行审计。

第七条  新校区建设实施内部审计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为主,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审计机构,监察审计组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费用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大学监察审计处进行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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