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

          内蒙古大学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 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的原  则,有利于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的稳定和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 纪委书记担任。
第四条 招生期间,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纪检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我校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我校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第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    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学校招收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的名单,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上载或上报前,须经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定向生、预科生、专升本、艺术类专业招生及体育、艺术特长生和受照顾的本校教工子女的录取名单,须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校领导、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九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的意见。
第十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要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为招生监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条件保证,以便于随时掌握招生录取全过程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处理。
第十二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探索招生监察工作规律和特点,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成人高考录取监督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