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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原则开展工作,接受中国共产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帮助。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团结和引导会员成为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校的管理工作;
(三)热情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协助学校解决会员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广大会员的正当权益和要求。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其他学生组织的横向联系,使会员扩大视野;同时指导并协助各院(部)学生分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陕西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凡取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籍的本科及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会员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部)学生代表大会和各行政班学生会议。
第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院(部)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各院(部)代表名额根据各院(部)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第十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常务代表委员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务代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学代会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大会组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常务代表委员会负责答复;
(二) 就上一届常务代表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修改并通过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四)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委会由全校学生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常委会任期与学代会相同。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常委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常委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委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常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代会或常委会扩大会议(人员由常委会委员、各院(部)学生分会主席和各职能部门部长组成),在会议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常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常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四)选举和补选常委会主席团正、副主席及常委会委员;常委会选举和补选需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常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提案,可形成对常委会主席团成员的罢免案,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形成对常委会主席团成员的罢免;
(五)指导各院(部)常委会;
(六)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七)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常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常委会主席团是常委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外代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主席团由常委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依照"中期调整办法"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部)为单位推选。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常委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常委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总体工作计划,向常委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委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二)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委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并领导各职能部门工作;
(三)指导各院(部)学生分会工作;
(四)决定聘任和解聘本会秘书长;
(五)决定其他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为常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 院(部)学生分会是本会的院(部)级组织,受所在院(部)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部)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十五条 院(部)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部)学代会)是院(部)学生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部)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院(部)学代会选举产生院(部)学生分会常委会为院(部)学生分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受校常委会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院(部)学生分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部)学生分会制定。院(部)学生分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七条 班级委员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行政班学生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部)党政和院(部)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十八条 班级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部)的学生分会和院(部)行政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常务代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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