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内蒙古大学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校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处处长李广武:党纪学习教育专题读书班学习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4-04-28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党章第三条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因此引导大家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意义重大。通过读书班上学校领导和专家的解读讲座,结合纪检监察岗位实际,就深入学习贯彻《条例》,落实好党纪学习教育,我的体会如下:

一是用心学习贯穿在《条例》中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修订增写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突出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这是我们党对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有力举措,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在遵守和维护党纪上有新提升。

二是始终坚持挺纪于前。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底线。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法,如果党的各级组织、党员都退守到法律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的行为标准,弱化了党作为政治组织的先进性。《条例》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类,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完全吻合。作为学校党员干部就要履行政治责任,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对于纪检监察工作,《条例》是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要旗帜鲜明同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切实维护纪律刚性、严肃性。

三是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不搞不教而诛,勿谓言之不预。广泛开展学习教育,这本身就是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依规治党、普及制度的过程,目的就是要把纪律刻印在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有句话说“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为提高学习教育效果,促进知行合一,我们需要结合高校实际,通过高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和教育部发布的违反新时代教师行为准则典型案例,以及实践中遇到和处理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促进大家遵规守纪。

四是把握好“三个区分开来”、运用好“四种形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条例》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了修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本次修订,充实完善了第一种形态的内容,我们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坚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